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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國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城市建設,優化創新、創業環境,降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成本,緩解企業融資壓力,根據《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若干意見》(國科發財[2011]540號)、《關于實施創新強市戰略完善區域創新體系發展創新型經濟的若干意見》(市委〔2012〕1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基金的批復》(杭政函〔2013〕58號),我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法律審查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

                                      2014年8月11日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

        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國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城市建設,優化創新、創業環境,降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成本,緩解企業融資壓力,大力培育我市科技型初創期企業,根據《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若干意見》(國科發財[2011]540號)、《關于實施創新強市戰略完善區域創新體系發展創新型經濟的若干意見》(市委〔2012〕18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基金的批復》(杭政函〔2013〕58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資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以下簡稱“周轉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到期續貸時短期周轉使用。

        第二條  資金規模:資金第一期規模為1億元,在杭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資助對象:對于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企業、雛鷹計劃企業、青藍計劃企業等),在向銀行申請續貸時,可申請使用周轉資金。

        第四條  周轉資金的受托管理機構為杭州市創業投資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投服務中心”),資金托管銀行為杭州銀行科技支行。

        第五條  周轉資金利息收入使用:周轉資金利息收入作為“周轉資金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用于周轉資金發生損失后的補償。補償資金余額達到一千萬元時,周轉資金利息收入轉入周轉基金本金使用。

        第六條  周轉資金單筆申請額度一般不超過五百萬元,重點支持的科技型企業可放寬,最高不超過二千萬元。企業原則上應自籌實際所需資金的20%以上。

        第七條  周轉資金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日,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按天收取。如周轉資金使用期限超過15日的,超期部分利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收取。

        第八條  申請開展周轉資金業務合作的銀行,需和創投服務中心簽訂合作協議。

        第九條  操作流程

        1、申請:企業在貸款到期15日前向創投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申請表》,創投服務中心應在收到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答復。

        2、審批:創投服務中心對申請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盡職調查報告》和《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審批表》,與貸款銀行聯系續貸意向,要求貸款銀行出具《銀行工作聯系單》;如貸款銀行取消續貸意向,應在24小時內通知創投服務中心終止周轉資金審批程序。

        3、簽約:經創投服務中心審批通過后,創投服務中心、申請企業分別與銀行簽訂相關委托貸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

        4、發放:銀行憑創投服務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書》進行放款,并由創投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全程陪同企業辦理還款手續。

        5、歸還:貸款銀行給企業發放續貸資金前,告知創投服務中心具體放款時間,創投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憑企業留置的還款支票前往銀行辦理周轉資金還款手續。

        第十條  杭州銀行科技支行作為周轉資金托管銀行,應每年出具資金托管報告,報告資金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因貸款銀行蓄意抽貸造成周轉資金損失的,將由市科委及市財政局會商終止其科技金融相關業務合作,并取消其申請各項科技、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并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市科委應積極加強業務指導,促進受托管理機構不斷完善周轉資金業務操作規程,降低周轉資金運作風險。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應積極加強對周轉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執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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